在修訂前的《保險法》也對“如實告知”做出了相應規定,不過只是對投保人的一種約束,指明投保人故意或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有的還不退還保費,并沒有對保險公司關于“解除合同”和“拒賠”設定時間限制。
據有關調查顯示,有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在不知情時沒有“如實告知”。一位投保人曾表示,自己患過大病,可是已經痊愈了,買保險時也沒有填寫這一情況,不過后來營銷員知道了自己的病史,也沒有說什么,還照常收保費,只是在自己又一次患病后,保險公司才到醫院查病歷,核實后做出拒絕賠付的決定,拒給的理由正是沒有“如實告知”。按照新修訂后的《保險法》,如果該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合同簽訂超過兩年,則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須賠付保費。
關于“如實告知”的規定,在保護投保人利益的同時,對保險公司的核保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貽升指出,過去有很多理賠糾紛是圍繞“如實告知”發生的,現在必須從核保環節加強控制了。
一財險公司核保人員指出,這一“如實告知”主要會對長期性的健康保險產生很大影響,對財險影響較少,因為財險一般是1年期的,對保額與保費相接近的產品、對投資性較強的產品影響也不大。某健康險公司高管表示,這一規定的出臺,將要求保險公司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同時也會加大公司的經營成本,以前正常的拒絕賠付案件從今年10月1日后有很大一部分將要賠付。
對于“如實告知”規定,投保人普遍表示贊成,認為這樣才能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長期利益。不過,有保險醫生提醒投保人,保險業講的是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一定要盡到“如實告知”義務,這樣才能使得理賠順利進行。
(來源:中國保險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