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1、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
5、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時職工的工作年限
在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以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
企業職工1998年10月1日以前,事業單位職工1999年10月1日以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審核確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醫療補助金。 醫療補助金包括門診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門診醫療補助金為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四,與失業保險金一并按月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應當在失業人員患有嚴重疾病確需住院治療,并且醫療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情況下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起付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支付限額以十二個月為周期累計計算,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失業人員本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五。 但是,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住院醫療補助金:1、 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2、 因交通事故負傷及其后遺癥的;3、 發生醫療事故及其后遺癥的;4、 因本人違法行為導致傷病的;5、 按照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失業人員因工傷、職業病傷病復發住院治療的,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一次性給付其家屬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同時,失業人員死亡當月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由其家屬代領當月的失業保險金。
來源:天津勞動社會保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