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培訓和介紹就業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正當理由”是指失業人員的年齡、身體狀況、受教育程度、工作經歷、工作能力及求職意愿與職業介紹機構介紹的工作基本相符的工作,本人拒不接受的。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時,應由本人按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地點領取,同時應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失業人員因特殊情況當月不能按時領取的,應書面說明情況,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次月可領取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連續兩個月不按時領取的,不再補發。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需辦理的手續
失業人員應當自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失業、求職登記憑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無本市戶口的,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每滿六個月繼續申領的,應當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審核。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區(縣)、街(鎮)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失業人員申請之日(即受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確認其是否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審核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座落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轉來的審核表及備案花名冊;
2、失業人員檔案、養老保險手冊或對帳單;
3、失業人員的繳費記錄;
4、《就•失業證》;
5、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經濟補償或安置費的情況。
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自確認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待遇逐步遞減的原則確定。
現階段我市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處于第1—12個月內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302元;處于第13—24個月內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272元。寧河、薊縣、靜海三個縣的發放標準低于上述標準10元。
來源:天津勞動社會保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