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事故,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謂。第13次國際勞動統計會議使用了雇用事故的定義,它是指由雇用引起或在雇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工業事故和上下班事故)。我國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 6441—86)中指出,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的規定及《工傷保險條例》的基本精神,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工作,或雖不在本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單位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單位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從事工作時,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根據損傷原因劃分,工傷事故類型可以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傷害。
根據傷害程度,工傷事故可以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輕傷事故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從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
關于重傷事故,按照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試行)》([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1)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的1/3以上。(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脾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5)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6)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殘廢可能的。(7)腳部傷害。腳趾軋斷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8)內部傷害。內障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審查確定。
來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